Abstract
在使用捐贈配子進行人工生殖的脈絡下,夫妻將有一方與子女欠缺血緣連結。當血緣父母與法律上父母不一致時,人工生殖子女是否有權利知悉配子捐贈者的身分?本文的主旨在於探討現行「配子捐贈者身分保密制」是否有必要改為揭露制,以及制度之設計須考量哪些重要因素。本文討論司法院釋字第587號解釋是否為子女享有知悉血緣父母權利的依據,並參酌外國揭露制的實施經驗作為我國之參考。緊接著分析為何全面改採揭露制並非理想解決方案,分別依四個面向來討論。在此基礎上,本文進一步參考歐洲的實證研究以及美國案例,主張可參考美國加州的「選擇性揭露制」,作為現行保密制及瑞典揭露制的中間選項。盼能以本文的討論,探尋一個平衡子女最佳利益、受術夫妻及捐贈者權益支配子捐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