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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HI的理論分析
Thesis

HHI的理論分析

徐保鵬
Masters,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1999

Abstract

HHI水平指導原則經濟指標合併 hhi
大型企業的合併,一直是被受矚目的議題,基於規模經濟,合併被視為提昇產業效率的一種手段,另一方面,合併或壟斷的後遺症:扥拉斯效果,也一直為主事者所避免,合併的利害之間甚難判斷,為此經濟學上不斷提出各種觀點,企圖將合併的效果量化,做有系統的處理,因而產生了各種不同的經濟指標來測度合併之效果。利用經濟指標來測量合併,主要的理論基礎,來自結構學派所主張的產業結構-廠商行為-市場績效(structure-conduct-performance, SCP)論點。根據結構學派主張的觀點,市場集中度與市場力間具有單調遞增的關係,從而衍生出,利用經濟指標測量集中度進而間接衡量市場力對資源配置的影響。 根據不同的假設條件,集中度指標有很多種,HHI(Hirschman-Herfindahl index)也是其中之一。理論上,HHI已被證明是一種相當優良的測量式,能滿足Hall and Tideman (1967)、Hannah and Kay (1977) 及Encaoua and Jacquemin (1980)所提出的所有準則-[1]。實際上,HHI已被納入美國水平合併行為指導原則(U.S. Horizontal merger guideline,以下簡稱指導原則)。依美國克萊頓法第七條(Section 7 of the Clayton Act) 所述,大型企業在實行合併時,必須向美國司法部(Department of Justice;DOJ)及聯邦交易委員會(Fair Trade Commission;FTC)提出申請,在經過計算合併行為可能會對競爭所產生的影響,FTC可以准允或駁回其申請,指導原則就是為執行該法所訂定的,又其中有關於集中度的規範就是以HHI測量結果做為執法依據。HHI 的計算方式是以產業中所有廠商所佔市場份額之百分比的平方加總,如假設整個產業總值為100,指導原則中規定,一般企業合併後的HHI不得超過1,800,合併前後HHI之差不得超過100;銀行則不得超過200。當該結合案件之集中度測量結果不踰越這個標準,主管機關將採取「原則許可,例外禁止」的基本態度;反之,則該結合案件需接受進一步的實體審核,辨明該行為對產業可能產生之整體經濟利益效果與限制競爭不利益之反效果後,方決定核准或否決。因HHI的分析結果對一件合併案件的准駁將產生重大影響,所以關於HHI是否能充分反映合併前後的產業結構,一直是合併分析的重點。 傳統上慣於利用N (產業中廠商個數) 、V (產業分布之變異)做為HHI的兩個因子,將HHI的變動效果,拆解為因廠商數目改變對HHI變動的效果分析及因產業間不均對HHI變動的效果分析(如: Baldwin, 1995; Laderman, 1995; Cetorelli, 1999; 梁國源、陳尚賢, 2000)。考慮某一個產業內任一事業i,其市場占有率si,產業中共有N家廠商其大小(size)記為z1,…, zN,以百分比為準,si滿足下列式子:在不涉及市場界定(market delineation),及異質商品(differentiated products)問題的情況下,HHI的定義為:將(1.1) 做簡單的代數轉換,HHI可表為根據(1.2),透過廠商占有率機率分配函數,HHI可以表為N與V的函數。 所謂的廠商占有率機率分配函數,就是將某產業各廠商依其市場佔有率加以排序,即s1≧s2≧…≧sK≧…≧sN;再以橫軸表示第K家大廠的個數,而以縱軸代表橫軸個點對應之市場佔有率,則可畫出該產業之市場佔有率累積分配,該分配的邊界線即稱集中曲線。從另一個角度思考,我們可以利用廠商占有率機率分配函數的一階及二階動差來捕捉HHI的特徵。有別於傳統對HHI的拆解方式,本文將用N、η2 (變異係數) 做為HHI的兩因子,並同傳統上對HHI變動所做的分析,套用於N、η2,不但可解決之前傳統上對HHI變動方向不確定的缺點,並可得證N與η2 對HHI的效果可以相互替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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