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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ights、altruism andsocial integration——trying to solve the disagreement between rights and altruism
Thesis

Rights、altruism andsocial integration——trying to solve the disagreement between rights and altruism

章菱
Masters,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1996

Abstract

公民資格社會權利利他主義市民權利社會整合社會不平等哲學教育邏輯學 citizenshipsocial rightaltruismcivil rightsocial integrationsocial inequalityPHILOSOPHYEDUCATIONLOGIC
由於公民資格概念不僅要使得社會成員能夠經由權利,而享有平等參與社會運作的機會,還希望他們能自願自發的關心其他成員的福祉與利益,使得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相互關懷、彼此合作、團結的關係。這就是社會在情感領域的整合。社會在情感領域的整合需要椅賴利他主義證明。但是,如果將利他主義納入公民資格的概念中,會遇到一個困難:若個人的行為是基於他人法律上之正當權利的要求,是一種受到強制的行為;如果行為是出於自願的理性,則是一種不受外在強制的行為。然而,自願的付出與被強迫的給予無法同時作為同一項行為的理由,由此可知,出於職責的行為與自願的利他行為有內在的衝途。如何解決這個衝突,是本文欲處理的問題。 細究利他主義,可以區分出三種類型的主張:一、同理的利他主義:個人認為他人利益與自我利益同等重要;二、社群主義式的利他主義:個人行事會考慮那些可能受自己行為影響之人的利益;三、極端的利他主義:個人以考量群體利益為主,而將自我利益置於群體利益之下。探究這三種利他主義與權利之間的關係,可知利他主義與權利之間的衝突,是存在於同理的利他主義與權利之間。至於極端的利他主義,它的主張在某個意義之下,使得個人是失去自我判斷力與理性的個體,這與公民資格所預設的個體意涵相違背。在社群主義式的利他主義之主張下,由於個人行事會自願自發的考量到他所屬之群體的利益,而表現出符合群體所認同的行為,因此,若將社群主義式的利他主義吶入公民資格的概念中,權利理論與利他主義之間的內在衝突也可望獲得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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