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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五○年代台灣的「保護養女運動」:養女、婦女工作與國/家
Thesis

一九五○年代台灣的「保護養女運動」:養女、婦女工作與國/家

游千慧
Masters,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1999

Abstract

一九五0年代「保護養女運動」養女婦女工作國家父權體制家庭父權體制
摘要 本研究以五○年代的三大婦女雜誌:《中華婦女》、《婦友月刊》、《台灣婦女通訊》,以及台灣省保護養女會的原始資料:《處理養女案件彙報》:民國44年1月至47年7月。《養女求助的呼聲》:民國45年至47年。《養女案件登記表》:民國46年1月至民國47年7月。解析五○年代台灣保護養女運動之論述與當時婦女論述之關係,保護養女運動進行的方式,以及前往求助的養女所面臨的問題。 本研究之關鍵觀念為:一九五○年代即,一般所言1950至1959年,也就是民國39年至民國48年。台灣「保護養女運動」,筆者認為「保護養女運動」是當時社會脈絡下之「保護養女工作」,五○年代國府脈絡下的「運動」,即等同於「工作」,所指的是國家政黨由上而下的動員與進行模式。養女:本研究所指稱之養女為五○年代社會定義下的養女,包括沒有對頭的養女,以及有對頭的童養媳、媳婦仔。特別注重五○年代「養女改革論述」中所描繪出的養女形象,以及到台灣省保護養女會尋求保護的養女。婦女工作:五○年代沒有「婦女運動」而稱「婦女工作」,婦女工作是黨國整編婦女力量之一環。國╱家:所討論的內容是「國家父權體制」與「家庭父權體制」。本研究討論的是這兩個體制間互相鬥爭又合作的相處方式,具體而微的是表現在對養女問題的處理。 本研究認為,五○年代三大婦女刊物所呈現的保護養女論述,可視為當時國府婦女工作下之一環,而五○年代的女性論述「台灣養女」者,同時從事保護養女的工作,從女性參與和實踐的角度來看,可以看到五○年代保護養女運動在台灣婦女運動史上的進步性。但從言論的進步性來看,五○年代養女論述所提解決養女所面臨問題的方式,毋寧是保守的。 在五○年代「保護養女運動」是一個由上而下,由國家組成機構實行保護養女工作,而並沒有民間基層力量的參與。從這一點我們可以看到「台灣省保護養女運動」的「階級性」與「非運動性」,保護者與受保護者兼有巨大的階級差異,養女與菁英女性之間階級的權力關係,並沒有在這場「運動」中獲得修正,養女成為受保護的客體。也因此保護工作朝向替國家解決問題的方向進行,最明顯的現象是保護養女會仲介養女與軍人成婚,以抒解當時大量撤退來台國軍找不對結婚對象的困境。 五○年代離家前往保護養女會求助的養女,筆者認為具有反抗父權家庭意識與行動能力,她們以離家出走的行為作為對父權家庭的反抗,但養家以戶籍、身分證作為控制這些養女的方法,而國家在戶籍政策的做法上亦默許了養家此一控制行為,使得保護養女會在保護這些前往求助養女時,必須在父權家庭、父權國家與保護工作間三者間尋求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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