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摘要 移植醫學的發展可說是二十世紀後半葉一項重要的醫學成就,迄今不論在器官保存、組織配對、移植手術等技術,抑或在醫療器材及免疫製劑藥物的研發,均已趨向成熟,不但全球各地從事器官移植的醫療單位大幅增長,手術成功率也不斷提升,部分器官之移植(如肝、腎、眼角膜等)更已成為常規手術。 然而供移植的器官,除了少部分(如皮膚、骨骼、血管等)可取自於患者本身即自體移植之外,大部分需取自於他人即同種異體移植。由於異體器官之移植牽涉到他人的健康或生命,於此即產生倫理道德上之爭議,基於避免人體被商品化、窮人被剝削等理由,各國法令均禁止人體器官之買賣,而只能以捐贈的方式為之,在法令限制及捐贈風氣未開之情況下,捐贈器官之數量總遠不足以供應病患的需求,而供需差距之鴻溝,更促使檯面下之黑市交易應運而生,為了解決器官來源短缺所產生的問題,以動物器官取代即異種移植以及人工器官的研發,便成為醫界努力的方向。目前異種移植,尚有免疫排斥、人畜共通傳染病及道德爭議等問題待進一步研究與突破,至於人工器官則在經過近四十年的發展後,已走向多樣化之設計,未來人工器官的發展方向,主要是結合植入物與移植物所形成具有生命之人工器官。預期人類像機器一樣可藉由汰換故障之零件即失去功能之器官以恢復健康,甚至定做一個理想的自己,已非遙不可及的夢想。 移植醫學的進步配合免疫製劑藥物的研發及人工器官的發展,使得器官移植或重建之臨床應用日漸普及,然而隨著器官移植或重建之普遍化,因為器官或醫療服務具有安全上之缺失,造成患者生命、身體、財產受有損害之事件復接踵而來,雖然近代為因應現今社會之消費型態,對於欠缺可合理期待安全性之商品或服務致消費者受有損害之事件,有無過失商品責任制度產生,惟由於器官移植或重建涉及天然器官之捐贈(或買賣)及人工器官之買賣與醫療服務之提供等混合行為,涉及商品責任與服務責任,且又與世人生命、健康之維持有著密切之關聯,其是否均有無過失責任之適用,責任主體又是何人,究應以何等法律規範此等商品與服務之責任,現行法應如何適用與規範方屬妥適,即為本文研究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