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近年來,一些重大的天然災害造成大規模人員、社會的傷害,非營利的組織會藉由辦理各種不同類型的勸募活動,期望使民眾捐款,將所募得的款項用作災後重建上,然而,公益勸募所引發的爭議層出不窮。雖然許多公益團體及基金會時常舉辦公益活動,向民眾募款,真正用在回饋社會、提升社會福利上,但是也有少數不肖團體利用勸募活動,進行斂財的行為。倘若非營利組織無法達到民眾的期盼,將所募得的款項妥善運用,會造成大眾對非營利組織的勸募活動存疑,使得人民將不再奉獻自己的愛心予社會,本文認為長期下來對社會是一種傷害,會無法積累整個社會的社會資本。 本研究認為在社會資本中,屬於總體層次的政府監督角色以及法律規範,會影響到屬於中介層次中非營利組織的自我管理,而非營利組織透過公共事務的參與以及社會互動,累積自身發展出來的社會信任與社會資本,能使社會大眾對其捐款,以達成非營利組織的勸募活動目標,本研究透過文獻回顧、個案研究的方法,以分析台灣辦理莫拉克風災公益勸募活動的30個機關團體為探討對象。 研究發現,在政府層面上,政府應做好監督的角色,定期查核各機關團體的勸募情形,建立起客觀可靠的評比機制;在法律層面上,應依據現實面修訂現有之法律,以行更有效之約束力,嚴格把關;在非營利組織層面上,各機關團體應該公開化其勸募行為、透明化其款項動支、提高其自身倫理道德,才能獲得社會大眾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