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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經濟觀點論人體組織財產權之保障
Thesis

以經濟觀點論人體組織財產權之保障

趙德韻
Masters, 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04

Abstract

人體組織 財產權 經濟分析
隨著生物科技的發展,醫學的研究焦點轉移至人體組織的利用可能性;伴隨生物組織工程的發展及基因序列破解等綜合的成果,人體組織成了市場販售之商品。以人體組織為素材,由研究者、生物科技公司、製藥公司或醫療器材製造商等生技產業收取商品利益。1990年美國Moore v. 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案掀起了法界對人體組織財產權的重視。研究參與者(組織提供者)的權利保護在面臨生物科技產業發展的公眾利益下受到忽視。而自法律經濟分析的觀點,法律規範的目的在於公平正義及效率最大二目標的追求。某一客體是否給與保障,必須自經濟效率、社會目標及公平正義之角度來判斷。 本文見解認為承認人體組織之財產權,對參與者提供補償並不會阻礙生物科技產業的發展,反而會刺激創新研發、擴大市場,創造更佳的社會總體效益。承認研究參與者對其組織享有財產權,研究者及生物科技產業可能增加之成本並不足以限制生技產業的發展及妨礙公眾的健康利益。 傳統之「告知後同意」原則仍應落實,以確保組織提供者之自主權及身體完整性。在符合「告知後同意」原則後,評估補償或強制授權之機制才能被允許。本文建議利用如同強制授權的制度來解決補償研究參與者,賦予研究參與者具有對於商業利益分享的權能。應由法律明確的設置標準,方可落實對於組織提供者的保障,並藉以平衡研究者、生醫產業、研究參與者及公眾健康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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