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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美容為目的選擇性醫療之民事責任研究
Thesis

以美容為目的選擇性醫療之民事責任研究

王存福
Masters, 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07

Abstract

選擇性醫療 民事責任 醫療行為 美容手術 醫療責任 契約責任 產品責任 Elective Medicine Civil Liability Medical Behavior Cosmetic Surgery Medical Liability Contract Liability Product Liability
摘要 隨著醫療科技的進步、人類社會的開放及價值觀改變,醫療行為也由過去□疾病治療□的生物功能取向,發展出□形體改變□的社會、心理功能取向;外觀改變在過去的社會價值觀下被認為為□非必要醫療□,然而在現今其漸漸的越見規模,其重要性與過去所謂的□必要醫療□等量齊觀。 依美容手術的特性,美容手術似乎是一種醫療行為但又不完全盡然,於其中隱含了不一樣的元素,若因此元素而認定美容手術為非醫療行為則又失之偏頗。畢竟美容手術是由醫療行為演變而來,是故,美容手術的醫療行為與以疾病治療為導向的醫療行為,其二者在醫療行為的現今規範上仍為一樣,諸多研究醫療行為倫理法律問題的論述並未將其作特別的研究。然而,美容手術中特異的特性卻使其有易訴訟性,在無適當的規範下,使其糾紛頻傳;且美容手術在全世界產業規模漸大下,為求病患安全、提高醫療品質及減少糾紛,對其作適當的研究以訂定規範是刻不容緩。 本文從疾病的定義及對疾病不同的認知出發,以確立美容手術現今□社會模式的疾病定義□下可納入醫療行為;接著界定雖同屬醫療行為,其中仍有相當差異,並引進英國對美容手術的定義及規範做為參考。之後,提及專家資格、照護義務標準及醫療責任。其中醫療責任論及事實證明過失法則應用問題、不好的結果及不滿意結果的醫療責任及術後照護的問題。除此之外,對於漸漸以違約為□訴因□的契約責任及產品責任的其他民事責任亦納入研究。 最後,本文結論,美容手術在一方面醫療保險漸納入給付一方面限制其商業發展的鐘擺下,為求其適切的發展須政府訂定規範及品質要求、整形外科醫生盡到照護義務及整個社會對美容手術有正確觀念等三方面一起來正視及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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