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受制於著作權法對於著作保護要件之規定,未滿足最小創意程度之資料庫元件或資料庫編排方式,不能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然而,在資訊科技的衝擊下,資訊的掌握往往成為決勝致富的重要關鍵,一個內容豐富完整、建置良好的資料庫對於促進知識與資訊的累積和社會、經濟、文化之發展與進步,確實有著難以言喻之影響力。 1996年歐盟資料庫保護指令之制訂,將符合重大投資之資料庫納入保護範圍,擴大受保護之資料庫範圍;由於各國國情及法律制度之差異,因而產生資料庫保護之規範落差,資料庫保護及規範成為立法政策探討之常見議題。 有別於比較法研究,本文將資料庫保護議題視為創設新興財產權議題之子題,試圖從財產權理論,如財產權發展的脈絡、經濟學上交易成本分析過程中尋求賦予資料庫建置者法定權利之合理性基礎,同時考慮科技進步和社會變遷對於規範成本之影響,援用美國學者提出的管制理論和權利救濟原則,試圖從資料庫權利人之私有利益和社會大眾公益之間尋求合理的權能內容和權利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