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由於公民資格概念指出社會必須在情感領域整合的重要性,亦即社會成員能夠經由權利享有平等參與社會運作的機會,並能自發的關心其他成員的福祉與利益,使得社會上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相互關懷、彼此合作的關係。然而社會在情感領域的整合必須以利他主義證明;但是,若將利他主義納入公民資格的概念中,會遇到一個困難:若個人的行為是基於他人法律上之正當權利的要求,是一種受到強制的行為;如果行為出於自願的理性,則是一種不受外在強制的行為。然而,自願的付出與被強迫的給予無法同時作為同一項行為的理由,由此可知,出於職責的行為與自願的利他行為存有衝突。如何解決這個衝突,是本文欲處理的問題。 細究利他主義,可以區分出三種類型的主張:一、同理的利他主義:個人認為他人利益與自我利益同等重要;二、社群主義式的利他主義:個人行事會考慮那些可能受自己行為影響之人的利益;三、極端的利他主義:個人以考量群體利益為主,而將自我利益置於群體利益之下。探究這三種利他主義與權利之間的關係,可知利他主義與權利之間的衝突,是存在於同理的利他主義與權利之間。至於極端的利他主義之主張在某個意義之下,使得個人成為失去自我判斷力與理性的個體,這與公民資格概念所預設的個體意涵相違背。在社群主義式之利他主義的主張下,個人行事會自願自發的考量到他所屬之群體的利益,而表現出符合群體所認同的行為,因此,若將社群主義式的利他主義納入公民資格的概念中,權利理論與利他主義之間的衝突也可望獲得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