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環保工作的重要早已受到全球的肯定。而為了落實環境保護的目標,各種政策工具應運而生,如:直接管制、訂定污染排放費、核發可轉讓排放許可證、或其它有經濟誘因之制度等,分別具有可取之處。在以往傳統的環境政策分析中,由於忽略了執行成本,故最適防治量均以邊際防治成本等於邊際損害成本(MAC=MDC) 為其條件。但是,政策的執行並非毫無成本,尤其當執行成本過高時,往往會導致不完全執行,使預期的政策效果無法達到。分權管制是導致不完全執行的另一個原因。由於我國目標環境政策的施行乃是屬於分權管制體系,因此本文乃針對國內的現況來討論〝分權管制體系與不完全執行下環境政策效果的經濟分析〞。所探討的問題如下:1.在分權管制體系下,考慮執行單位的執行成本,中央主管機構如何做出最適的環境政策決策。2.地方執行單位與污染廠商對最適決策制訂有何依據。而這些最適決策,在面對中央所制訂的政策改變時會產生何種變化。3.面對分權管制體系的污染廠商,是否會採取一些策略性的行為以逃避污染的防治?而這些策略性的行為採行與否,對地方執行單位及廠商本身行為又將發生何種影響?首先要依這分權體系的特色為此三個行為主體分別建立各自的目標函數。形成這些目標函數後,再以極大化的一階條件分別分析其最適決策制訂的方式。繼而以比較靜態討論各個行為主體間對其決策變數的相互影響。當不考慮廠商對執行單位的移轉行為時,中央政府的各政策工具的效果為Πaq<0提高F和T,則q↓且a↑,環境品質可望提升;當〔bQ+α□F(e-E)+αF+T( □a╱ m F)-fq( □q╱ m F)〕-α□>0 時,還可藉著執行水準的增加,再使q↓且a↑。對於無法直接影響廠商行為的b,可透過影響地方單位的執行程度,間接使q↓且a↑,亦可達到提升環境品質的效果。唯當以E為政策工具時,對廠商與執行單位都無法得到預期的成效。考慮廠商對地方有移轉行為時,可清楚的發現廠商的移轉支付對環境品質的影響。在定額移轉支付下,廠商的q↓且a↑,而地方執行單位的執行水準亦因而降低,環境品質降低。在從量移轉支付下,只要1+α□F(e-E)<0 ,廠商的q↑、a↓,雖然地方執行單位的執行水準無法確定、但環境品質亦可能降低。因此政府在採行環境政策時,若忽略了廠商移轉的影響,往往徒勞無功。由本文可知,考慮了不完全執行時,許多政策效果都必須在配合某些條件成立下才可達到,當政策在分權管制體系下運作時,更將因廠商可能採行的移轉支付使環境政策形的施行受到阻力。因此一些過去在理論上相當有效的工具,常常無法達到預期的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