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我們有什麼理由支持「動物有道德地位」的想法?本文即從效益主義與契約論來著手論證。 在效益主義方面,以Peter Singer為代表。Singer認為,一個對象若有利益可言的話,我們就沒有理由不把它的利益納入平等考量的範圍中。而一個對象若要有利益可言,最基本的條件就是要有感受痛苦的能力。非人類的動物既然也有感受痛苦的能力,我們就應該平等考量牠們最基本的、避免受苦的利益。動物的道德地位也就建立在,牠們也是有感受痛苦能力的生物上。 在契約論方面,則以Mark Rowlands的想法為主。Rowlands將John Rawls的正義理論推廣到動物的事務上。藉助「原初情境」以及「無知之幕」的設置,我們可以知道「物種」或是「理性」等特質,不應對「一個對象應不應該受到正義或是平等考量的對待」發生影響。動物既為有利益可言的生物,且在「身為非人類動物」以及「沒有理性能力」應該被排除在考量之外的前提下;非人類動物就也應該納進受平等考量的範圍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