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民國七十六年立法院三讀通過<人體器官移植條例>,除了使移植行為合法外,更說明器官移植在現今社會是項被肯定、被鼓勵的事。但是,社會仍存在嚴重的超額需求,我們認為改善器官移植制度以抒解器官之超額需求的關鍵於正視市場價格。因此,本文構思一個活體器官自由買賣市場,透過個人追求效用極大化之原則,只要社會上有不同年齡的人口結構,便能保證器官供給需求平衡及市場價格的存在,并且說明影響器官供需及價格的因素,可求算出不同於傳統文獻的器官及生命的價格。基於死體器官尚有被利用的可能,本文更進一步探討死體器官交易模型,透過「器官預售制度」的契約簽定,以提升消費者效用并解決器官供不應求的現象。透過個人最適及市場均衡分析,本文得到以下結果:首先,在活體器官交易市場中,人們在早期扮演一個器官供給者,爾后是器官需求者,而且市場決定出器官價格。在死體器官交易模型中,器官預售制度可以完全抒解器官超額需求,而且社會福利得到柏瑞圖式的提升,進而使人們更有效率地使用天賦資源。經濟學家有發展個人秉賦上的努力是一步步的,期初資產是影響個人福祉的第一項秉賦。對於把器官引入個人決策模型,我們的期望也是雙重性的;首先,我們希望器官市場價格存在,能拉近個人在期初資產的秉賦上之差距,其次,透過器官供需市場,可得到器官的價格及生命的價格,使成本-效益分析更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