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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物聯網之「自設計著手保護隱私」概念法制化之研究
Thesis

因應物聯網之「自設計著手保護隱私」概念法制化之研究

謝依彣
Masters, 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3

Abstract

物聯網 隱私權 個人資料保護 自設計著手保護隱私 internet of things right to privacy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privacy by design
隨著感測科技、連網技術、雲端運算技術的發展,物聯網的時代已悄然來臨。 物聯網(Internet of Things)技術,即在各種物品上裝置感測器,由感測器來蒐集特 定資訊後,透過網路讓使用者得以在遠端擷取相關資料或進行即時監測,藉此打 破時間、空間的限制,讓使用者的生活能更加安全與便利。由物聯網的介紹可知, 在物聯網的環境中,使用者身邊可能充滿了各種感測器,隨時蒐集使用者個人資 料,且使用者本身很可能並不了解自身的何種資訊正在被蒐集、被蒐集的資訊用 在何種用途之上,而有隱私權侵害的疑慮。因此,即有「自設計著手保護隱私」 之概念,試圖藉以提供對使用者隱私權更佳之保障。 本文欲採比較法的途徑,於概述物聯網技術、並介紹「自設計著手保護隱私」 概念之後,再以歐盟、美國近年來與此概念相呼應的立法趨勢與內容,佐證此一 概念在國際上所受到的認同與重視,最後介紹我國與此概念相類的機制,即「臺 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規範」,試圖說明此一概念在我國亦已受到肯定,並 且有其適用的空間。本文欲強調的是,「臺灣個人資料保護與管理制度規範」僅 為企業對個人資料保護法進行法規遵循時之參考,規範中其他將「自設計著手保 護隱私」概念具體化的部分,並不具拘束力;然,當進入物聯網的環境後,這些 規範若仍僅為參考之用,則可能對使用者隱私權的保護有所不足。 因此,本文認為,有將「自設計著手保護隱私」概念法制化之必要。關於法 制化之內容,本文則認為,為避免造成企業過度的負擔,應以兩項措施為調和: 其一,可針對規範主體設定門檻,讓此概念的法制化,不致造成小規模企業發展 上的阻礙;其二,應可採漸進式之立法,優先將此概念中較重要的部分法制化, 包括「要求事業將個人資料管理人員之權責清楚劃分」、「採納隱私衝擊評估制度」、 「建立適當機制以便利當事人行使權利」、「要求建立適當機制以處理服務結束後 或業務終止後的個人資料檔案」四項,期能在物聯網的環境中,對使用者的隱私 權提供更佳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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