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本文探討兩大主題,其一為:當台灣擁有中間廠商和最終財廠商,最終財廠商所生產出來的產品只在台灣銷售時,台灣政府在追求社會福利極大的目標下,應如何制定中間財出口和最終財進口貿易政策,及對台灣福利水準的影響。本文欲探討的第二主題為:當臺灣同時擁有中間財廠商和最終財廠商,若臺灣政府在追求極大化社會福利的目標下,中間財廠商和最終財廠商是以垂直分工的方式經營,或是以垂直整合的方式經營,會使臺灣的福利水準較高。本文的結論為當一個國家只擁有生產中間財廠商,在極大化福利水準的目標下,中間財出口貿易政策必為課稅,最終財進口貿易政策必為補貼。當一個國家同時擁有中間財廠商和最終財廠商,無論中間財廠商和最終財廠商是垂直分工或垂直整合,中間財出口和最終財進口之貿易政策,都無法有一明確的結論,這顯示這個國家是否擁有最終財廠商是造成貿易政策不確定之原因,與中間財廠商和最終財廠商是垂直分工或垂直整合並無關係。當一個國家擁有中間財和最終財廠商,所製造的最終財在國內及國外銷售時的福利水準,必定高於最終財只在國內銷售時的福利水準。並且,當廠商為垂直整合,這個國家的福利水準必定高於當廠商為垂直分工時的福利水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