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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選擇與交易成本--引證自臺灣清朝宜蘭的水利契約
Thesis

契約選擇與交易成本--引證自臺灣清朝宜蘭的水利契約

蕭丁偉
Masters, 國立清華大學, 經濟學系
1992

Abstract

契約選擇;特殊資產;勸服成本
許多交易成本的文獻都強調,特殊資產 (specific asset) 會使使用巿場 的交易成本極高,為了避開這個交易困境,使交易利得能夠發生,理論上 有長期契約、垂直 整合、質譽等四種機制可以避開使用重複談判的高交 易成本。由於水利投資具有特殊資產的性質,本文乃試圖利用交易成本的 分析方法,分析臺灣清朝時期宜蘭平原的水利契約,特別是針對埤圳開築 方式的選擇。本文將埤圳的開築方式,依所有權形態簡化成眾農合築與請 埤圳主開築等兩種。分析方法是以比較這兩種開築埤圳的方式所要進行的 活動為出發點,分析這兩式的差異,並以五個可被交易雙方及分析者共同 觀察的到的客觀因素來衡量這些差異,並得出五個假說。假說一:灌溉面 積越大,眾農合築埤圳的組織運作成本增加,且交易圳水(指收水租)的 平均成本會下降,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埤圳的開築會偏向請埤圳主的方式 。假說二:若埤圳的開築是在嘉慶十五年後,會使眾農與埤圳主間的搜尋 成本降低,且由於契約的執行成本降低,故交易圳水的成本也會降低,在 其他條件不變下,埤圳的開築會偏向請埤圳主的方式。假說三:埤圳若曾 經有過失敗的經驗,欲再重新開築時,眾農間的協商成本和集資成本都會 增加,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埤圳的開築會偏向請埤圳主的方式。假說四: 埤圳若是位於山麓地帶或低平原區,則眾農間對未來失敗的風險較可能有 不同的看法,故眾農間協商的成本會比較高,在其他條件不變下,埤圳的 開築會偏向請埤圳主的方式。假說五:埤圳的水源若是引高平原和低平原 的溪水,則每個農人須分攤的資金較高,故眾農集資的成本會增加,在其 他條件不變下,埤圳的開築會偏向請埤圳主的方式。本文實證的資料是引 用「宜蘭廳管內埤圳調查書」內所載四十條埤圳之資料和古契約。實證的 方法是採用 Probit模型。實證結果都符合這五個假說,但其中只有灌溉 面積和水源影響較顯著。這兩種因素都與特殊資產無關。所以,特殊資產 雖可解釋為何不是使用重複談判的交易方式,但是不能解釋長期契約與垂 直整合之間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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