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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之收費對象與費率訂定之研究
Thesis

廢一般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費之收費對象與費率訂定之研究

郭進安
Masters,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1999

Abstract

台灣地狹人稠,再加上近年來環保意識抬頭,使得各地經常發生垃圾處理上的紛爭。垃圾真的是無用的廢棄物嗎?其實不盡然,環保署自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一日起,大力推廣資源回收四合一制度,結合社區居民、回收商、地方政府與回收基金會等四者,全面實施資源回收工作,以回饋方式鼓勵全民參與。而費率之訂定依據廢棄物材質、容積、重量、回收再利用價值與前一年回收清除處理費等因素來決定。整個制度由政府及全民共同監督已確定制度之實施是否落實,垃圾減量目標是否達成。依據「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四條規定:「業者應依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費率及其申報之營業量或進口量,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用。」目前因為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的費率與回收獎勵金的對象十分龐雜,而導致不實申報與逃漏的情況十分嚴重,執行與行政成本也相對可觀。我國環保署基管會所採行的「公辦公營」體系,在國外已有先例,與美國加州之「公辦公營」最為類似,但加州之消費者在回收清除體系內須有回收清除之責任,而國內消費者則無此責任甚至有回收獎勵金;而日本之「公辦或民營」,或德國之「民辦或民營」等不同型態皆有之,我國之回收清除處理制度與資源之回收管制項目與時程與國外先進國家比並不遜色,但在執行能力與國人之綠色消費習性與守法精神,則不如國外之先進國家。而在社會福利方面不管向容器商品業者課徵或向容器製造業者課徵,均使以上兩者及消費者福利降低,其實不然是其因前提假設是完全競爭且無交易成本,故會與認知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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