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本論文之主要目的即是要以「政治過程分析模型」探討台灣原住民族兩次還我土地運動的族群員過程。將台灣原住民族兩次還我土地運動界定為族群動員之主要原因:首先,依『台灣原住民族還我土地共同聲明』中指出「台灣原住民族是原來住在台灣這塊土地上之民族,因此,我們對於土地的權利是絕對的、優先的。後來有經移民來的漢族用巧取豪奪佔去的土地……」,從這段文字可以明顯地看出“台灣原住民族”兩次還我土地運動抗爭的目標之一即是抗議“漢族”占去他們的土地,其次,不論是就社會文化的觀點抑或國家行政體系而言“台灣原住民族”相對於漢族而言亦可視為一個族群:就社會文化層次而言,雖然於灣原住民族乃是由阿美族、泰雅族、布農族、排灣族等九?十族年共同組合構成,但是基本上同屬馬來--玻里尼西亞(Malay--Ploynesian) 的文化系統,相對於大漢文化系統,於灣原住民族可獨立視為一個族群。就政治行政系統而言,國民政府為便於管理,沿襲日人“ 人保留地”的措措,設立“山地保留地”並於民國四十年一月三十日頒布『山地施政政要點』將山地行政從一般行政系統中獨立出來,因此相對於一般行政系統,臺灣原住民族亦可獨立視為一個族群。研究結果顯示:作為一個行動族群,“原住民族”的形成,除了擁有共通的語言、共同的歷史經驗以及彼此均面對的土地流失問題外,一個超然於原住民族社會之外,但是又同時能飲食所有原住民族的團體,得以擔任串聯的工作亦是重要原因之一;在兩次原住民族還我土地運動中,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即是扮演這樣的角色。其次,就大社會環境結構因素的轉化而言;權威當局對反對運動容忍尺度增加、其他新興社會運動的影響以及族群間文化差異的持續是導致台灣原住民族兩次還我土地運動生成並且採族群動員方式動員最主要的原因。就認知解放過程而言:隨著經濟生活的變行遷以及外來宗教的傳入,致使因應傳經濟生活存在的傳統社會組織漸為各地方教會所取代。在兩次原住民族還我土地運動中,各地方教會藉由其對各地方人脈關係的掌握,在兩次運動的動員過程扮演極吃重的角色,筆者認為原住民族兩次還我土地運動之所以可以動員成功,各地方教會的力量功不可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