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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的規範意識 – 由TRIPS到我國之智慧財產權法制
Thesis

智慧財產權的規範意識 – 由TRIPS到我國之智慧財產權法制

洪聖濠
Masters,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2003

Abstract

與貿易相關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協定智慧財產權 trade - relatedTRIPS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本文以伯恩公約、巴黎公約到TRIPS形成當時的國際政治、經濟關係為背景,討論在不同貿易功能下,智慧財產權規範原則與架構的轉變,並主張TRIPS架構,關於「與貿易相關」智慧財產權規範所及範圍,必須限於可經由比較利益原則所增長之部分,其目的在以私人交易支撐智慧財產資源產出。上述觀點,可從WTO各爭端案中,爭端解決機構在平衡自由貿易原則與各國主權規範上的各種判定標準,例如在Canada – Pharmaceutical案中將專利權區分為具有規範性與地域性內涵,加以印證。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制的發展,從立法史的觀點,可發現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制所要提倡的社會活動,提昇技術輸入的目的大於鼓勵創造發明。在受到外國壓力下,我國法制迅速朝向保障權利人、以鼓勵創造發明的方向建構,但因為過於強調單一價值:鼓勵創造發明的法制架構,使法制架構與仍處於知識輸入國地位的我國社會、經濟活動仍有摩擦。不過這種衝突,在TRIPS架構下,可因WTO各爭端案中強調智慧財產權規範需考量各國社會價值而緩解,這也是建構我國智慧財產權法制時,可加以利用的政策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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