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就沙港村內有資格參加圍捕海豚活動的成員而言,生產關係維繫與傳承的基礎在於“沙港祖”觀念的運用,以分配海豚的帳簿登記為準,聯繫數個人群聚落,形成沙港海豚圍捕活動的合作關係。對整個生產合作團體來說(包括沙港村與員貝村)漁穫分配規則中的網份,為沙港村所獨有,是沙港村其他參加捕捉海豚者(例如員貝村)重要的區別,藉此由外在參考團體為指標畫出社區的疆界。沙港村內部的層次而言,網份的傳承,以及附帶的人份之資格確定,是一種家戶或是個人的權利,此權利可以轉移給男性繼嗣。當此權利轉移給社區中的男性繼嗣時,基於下列兩點:(一)此權利來自前述固定的社區(沙港村)內部合作關係,而非個人選擇是否參與生產勞動的結果,(二)此權利以社區(沙港村)內部合作關係為基礎,可以擴散增生,譬如不論一個父親有多少個兒子成立新的家,戶新家戶成立即意味新網份的成立,所以筆者將之稱為社區財產。沙港圍捕海豚活動基本精神,不在於生產活動的產出物是否可以維生或者是出,售而是以集體圍捕海豚為人群結合的方式,跨越村落內聚落、宗族、宗教等範疇,形成更大範圍人群的結合,在分吃海豚肉背後所蘊含的〞分享〞觀念,更加強社區為一體的意識。民國八十二年二月間發生的沙港圍捕海豚活動,因為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所有捕獲的海豚都被送回海洋,不再以整尾活海豚的形式出售,或者留在沙港當地作為觀光之用。野生動物海豚外銷市場的出現,保育法終能落實在基層執行,將使沙港村不再捕捉海豚。但真正使海豚圍趕活動沉寂下來的,應該追溯至海豚開始行銷國外之始,也就是市場進入到沙港圍捕海豚活動的影響。1976年海豚外銷市場的出現,生產活動的分配物品乃由金錢逐漸取代海豚肉,雖然為金錢如同海豚肉一般可以細分,維持社區合作的形式繼續存在,但生產活動已受到外來市場的影響,營利性質不可避免已滲入生產活動之中。放生事件所揭露的營利與分享精神的衝突,加上法令的禁止,使海豚生產活動不論在社區內部持續的動力,或者在外在大環境的容許上,都面臨極大的挑戰。一旦社區生產合作的動力消失,村落內部原有的人群結合勢力會再度與起,重新做一番整合,下社媽祖官的興建,與媽祖官宗教組織〞公司〞的成立即為一例。宗教組織〞公司〞的成立即為一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