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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美國國家徵用理論探討台灣之專利強制授權
Thesis

由美國國家徵用理論探討台灣之專利強制授權

江國慶
Masters,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2002

Abstract

專利強制授權政府徵用合理補償反托拉斯專利授權 PATENTcompulsory licenseeminent domainresonable compensationanti-trustpatent license
台灣基於高教育水準、低工資及努力之員工,早已成為美、日之有效率組裝及生產基地。對於長期受到中國思想影響下之亞洲四小龍,其價值觀大部分認為新技術應是屬於大眾可以分享之成果。然而站在美國人利益觀點,亞洲四小龍及中國大陸衍然成了盜版中心或是搭便車者。具有優勢之技術發展者逐漸形成另類強權,除了利用經濟手段外,也逐漸透過行政救濟或是修正法令使法律可以更有效率,以利於專利權人對於權利之主張。不斷指控台灣企業侵犯美國企業之專利權,以三三七條款或是利用ITC程序、反傾銷調查程序阻擋台灣企業。一九八二年美國國會通過成立聯邦上訴巡迴法院,對於專利事項創立統一之見解並加強專利之效能。在全球化概念以及網際網路連結之架構下,智慧財產權之延伸更是超越了時間以及空間之限制。因此,在上述前提背景下,有必要了解我國企業面對美商主張專利權時所應有之認識與準備。一九世紀以降,各公業發展國家便推動智慧財產權之保護,共同推動國際間之相關規範,因此促成巴黎保護工業財產權公約之簽署。巴黎保護工業財產權公約保護商標、專利、工業設計等相關智慧財產權。現行強制條文並未區分政府與私人間之強制授權要件,但是就政府與私人間取得強制授權之要件應有所不同。政府機關之行政行為須按照正當程序以及法律授權下才可剝奪人民之權利。現行法條並無規範私人間之強制授權產生爭議與政府與專利權人發生爭端之管轄法院。本文以美國法之政府徵用理論之強制授權探討台灣法之適用以及強制授權之區域性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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