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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除外原則在專利法架構下之問題研究--以我國現階生物科技學術研發之特質為例
Thesis

研究除外原則在專利法架構下之問題研究--以我國現階生物科技學術研發之特質為例

劉棠必
Masters, National Tsing Hua University
2002

Abstract

研究除外生物科技專利權公共財準公共財交易成本 Research ExemptionBiotechnologyPatent RightPublic GoodsQuasi-public GoodsTransaction Cost
我國以國家整體競爭優勢的俯角掌控生物科技產業發展的同時,因生技人才集中學術研究機構,且生物技術開始出現「基礎研究與應用技術融合」的特質,此三種於策略上、技術本質上以及客觀環境上之複合背景因素共同使得學術研究機構成為大部分應用技術的生產源與輸出端,進而使其研究行為多數可解釋為具有進端或遠端之商業意圖。依據我國專利法第五十七條有關研究除外之規定,因此無法符合「無營利」之要件,故不論屬於基礎性或應用性之研究活動皆難再有研究除外原則之適用。基於經濟分析之結果以及回歸專利法其促進產業鼓勵創新之精神,基於避免其他一旦具有與現代生物科技相同性質之研究領域因制度因素過度限制領域內知識資訊之取用自由,從而防止造成知識技術之交易成本過高;同時,為促使知識外部性提高;增加知識之供給,防止資源之低度使用,以及參酌美國制度以為反面參考例,本文建議放寬該條營利之要件以有效將用於「研究試驗」與「非研究試驗」之知識資訊分別區隔並各自保護於公共財與準公共財之領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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