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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網路服務提供業者之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
Thesis

論網路服務提供業者之著作權侵權責任限制

洪萩玲
Masters, 國立清華大學, 科技法律研究所
2010

Abstract

著作權 通知取下原則 三振條款 網路服務提供業者 美國1998年DMCA 避風港條款
網路科技的發展,使人類生活起了根本性的變化,世界的藩籬更因此而被剷平,不管人身處何處,都能和任一角落的人交換訊息。透過網路串連的平台,讓各式各樣的知識、工作、創新及娛樂得以共享,「一人獨樂樂」的時代已然過時,但網路是把雙面刃,運用不當,也將使著作侵害的力量成為一邪惡的加乘效果。著作權人為捍衛己身權益,除了針對個別的直接侵權使用者外,雙管齊下的向網路網路服務提供業者此一連結網路的源頭下手,此外也更進一步的透過政商影響力向各國立法部門積極遊說,企圖達到滴水不漏的防堵措施。 當世界各國於無不大張旗鼓的透過立法方式打擊網路侵權的同時,我國也順應此潮流,分別在2007年及2009年通過著作權法的修正,希冀透過該等修法能在不加重網路服務提供業者的責任有效阻卻網際網絡及P2P侵權的蓬勃發展。針對此一議題,本論文將透過比較法的研究方式,介紹美英及歐洲的立法例、案例,提供我國實務在新法通過未臻成熟時的另一個視角,並且給予已施行兩年有餘的新法一些評析及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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