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美國在1974年制定的貿易法中,授權總統單方面決定采取報復行動,以促使外國政府停止其不公平貿易行為,但因效果不彰,國會於是在1988年修定貿易法并通過綜合貿易法案,立法將總統報復權限悉數移歸美國貿易代表,并且歸定USTR對外國政府之不合法,不正當行為「應」采取強制報復。希望藉此增加外國政府讓步意願,使外國市場更加開放。本文即擬以談判理論評估修正后的報復條款對美國與貿易障礙國進行之貿易障礙談判,惟更有助於美國取得貿易利得,增加外國政府讓步的意願,或反而有害於美國開放外國市場的貿易政策。文中首先在貿易國無報復措施下,探討一國最佳的貿易政策,然后再以談判理論分析貿易國應運用何種報復策略,才能自貿易障礙國手中獲得較高的談判利得。研究發現:(i) 若報復增強對美國不利的情況下,美國於自己的提案被貿易障礙國拒絕下才采取報復措施的策略,會使美國在關稅談判中獲得較多的利得,亦即較能有效打開外國市場。修正后的新法其在打開外國市場的效果上,比舊法差。(ii)若報復增強對美國有利的情況下,則美國每期只要談判不成就報復的策略,可使美國得到較多的利得。修正后的新法在打開外國市場的效果上比舊法有效。(iii) 在非關稅障礙談判中,美國在自己的提案被貿易障礙國拒絕之下,才采取報復策略,其可得的談判利得高於每期只要談判不成便采取報復之策略的談判利得。亦即修正后的新法在打開外國市場的效果上比舊法差。一般而言,當美國決定采取報復行動時,必須復后對美國有利,因此總結本文的結果可知,修正后的新法在關稅障礙談判里可有效消除關稅壁壘,但在非關稅談判里無法自貿易障礙國手中取得較多的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