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根據衛生署統計資料顯示,自殺位居青少年的第四大死因,這一課題已引起心理、社會及經濟學界的廣泛注意。但臺灣地區有關輕生行為的探討,主要集中在心理學界及社會學界,因此本文欲以經濟分析的觀點,重新探討輕生行為與社會、經濟因素的關係。本文以Hamermesh & Soss的模型為基礎來探討自殺行為,並利用19 83至1993年之歷年死因資料檔與「臺閩人口統計」資料,以異質迴歸估計方法,分析臺灣地區經濟、社會因素對輕生行為的影響。結果發現:臺灣資料除了失業率之外,其餘如所得、所得平方與年齡對自殺率之影響皆支持Hamermesh & Soss(1974)探討自殺行為模型之推論。即低所得群組有較高的自殺率,且其影響力隨所得的增加而遞增,而高年齡者亦有較高的自殺率。在加入社會因素之擴展模型的實證探討方面,失業率、所得、所得平方與年齡對自殺率之影響和基本模型的實證結果類似,而男性、貧戶人口、離婚者與居住在低都市化程度地區者有較高的自殺率,女性勞參率與喪偶率對兩性自殺率的影響則呈現不一致的方向。而生命線對自殺的防治因都市化程度的差異而有不同的功效:省轄市有無生命線對其自殺率有明顯的差異,但縣市之生命線存在與否對其自殺率的影響則不顯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