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九十年公司法修正,大幅增加企業經營彈性及公司自治相關條文,為我國公司法歷來最基礎性之改變(註一)。關於該次修正之指導原則,簡言之,將強行規定放寬為任意規定之解除管制(deregulation)化走向與企業自治,乃該次修正所確立之未來公司法修法原則(註二)。然而,所謂「解除管制化」與「企業自治」之內涵與核心理論為何?而且,將強行規定鬆綁為任意規定(註三),是否有其範圍與界限,而不得無限制放寬?本文先簡介美國公司法上「公司契約理論」(The Contractual Theory of the Corpor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