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ogo image
分區變更與土地徵收—評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四八號判決
Journal article

分區變更與土地徵收—評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四八號判決

仲嶙 陳
月旦法學雜誌 月旦法學雜誌, (214), pp.282-293
2013

Abstract

區域計畫;土地徵收;分區變更;開發許可;財產權
根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二第一項規定,為辦理分區變更而申請開發許可時,須符合「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之要件。惟行政實務於政府部門預定徵收而申請開發許可時,卻認為無須提供該項權利證明文件,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二四八號判決亦加以肯定。本文認為,本案判決所採取之解釋,實質上改變了條文內容,恐逾越司法之分際,且如考量區域計畫與人民財產權保障之精神,其於立法政策上也未必是妥切的選擇。

Metrics

1 Record Views

Details

Logo im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