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本文先探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當地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BSA/AML)相關規定而遭裁罰一案(下稱「兆豐案」)之事實背景;接著透過兆豐案迄今之我國相關地方法院判決,探討商業判斷法則/經營判斷法則適用於民刑事判決之現況,並兼論公司負責人之監督義務的行為標準等相關發展。尤就商業判斷法則/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現況在公司治理上的政策面啟示,本件相關的民事與刑事判決皆重申商業判斷法則/經營判斷法則之目的,乃應尊重市場等私部門治理機制,避免以司法為例之公部門管制過度箝制企業的經營決策。
本文先探討兆豐銀行紐約分行違反當地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BSA/AML)相關規定而遭裁罰一案(下稱「兆豐案」)之事實背景;接著透過兆豐案迄今之我國相關地方法院判決,探討商業判斷法則/經營判斷法則適用於民刑事判決之現況,並兼論公司負責人之監督義務的行為標準等相關發展。尤就商業判斷法則/經營判斷法則之適用現況在公司治理上的政策面啟示,本件相關的民事與刑事判決皆重申商業判斷法則/經營判斷法則之目的,乃應尊重市場等私部門治理機制,避免以司法為例之公部門管制過度箝制企業的經營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