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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科技發展之法律問題
Journal article

生物科技發展之法律問題

建得 范 and 子洵 洪
月旦法學雜誌 月旦法學雜誌, (199), pp.41-61
2011

Abstract

生物科技;科技法律;科技倫理;ELS;基因資訊
公司法將董事會定位為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而學說則認為經理人是業務執行之輔助機關。但是從本案發生之事實觀之,實務上顯非如此。如果董事會為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且背負著選任、解任及決定經理人報酬之重要任務,何以一位從未經董事會正式選任的總經理可在公司任職長達十幾年。如果董事會為公司之業務執行機關,何以在通過年報時,看見其上有總經理酬金級距在三千萬至五千萬之間卻無任何異議的通過,且時間長達數年,其後再表示董事會從未默示通過經理人之酬金,顯然嚴重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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