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bstract
明年即將適用新國民法官法之案件與得聲請被害人訴訟參與之案件範圍有高度重疊,因此,此類涉及人命案件若適用國民法官法審判,應如何保障被害人訴訟參與權,自然應予釐清。以下,本文將先說明,被害人應享有何種程序地位及積極訴訟參與權並無世界共通之原則,屬予各國立法政策決定,而我國此次增訂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對於訴訟參與人地位在「有」跟「沒有」之間擺盪,而且幾乎只有兩條屬於實質增加之積極訴訟參與權。接著分析國民法官法對被害人訴訟參與的(不)規定所造成的問題,並以近來對被害人法庭席位布置爭議為例說明之。最後,本文提出對國民法官法如何保障被害人訴訟參與權之具體修法建議以代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