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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與法律保留─評最高行政法院九二年度判字第八一一號判決與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四字第一七九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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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期改正與法律保留─評最高行政法院九二年度判字第八一一號判決與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年度四字第一七九號判決

月旦法學教室 月旦法學教室, (108), pp.196-205
2004

Abstract

限期改正;告戒;行政裁罰;法律保留;法律漏洞之填補;書面通知;通知限期履行;警告性處分;舉輕明重;回復原狀;令其停工;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判字第811號判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度訴字第179號判決
本文擬透過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說明憲法第二二條之權利保障構造與限制之法理。大法官於釋字第五五四號解釋中指出,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等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至於性行為自由雖與個人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但依憲法第二二條之規定,須在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憲法保障。因此性行為之自由,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本文之主要目的即在說明,何謂「人格自由」?該「人格自由」之權利保障與限制之理論應如何建構?「性行為之自由」是否屬於「人格自由」之範疇?其是否可直接以「婚姻與家庭制度之維護」為由予以限制?等問題。本文擬藉由釐清這些問題來闡明憲法第二二條之權利保障構造與限制之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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